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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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展示

章程展示

—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与数据要素专业委员会 —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与数据要素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Blockchain and Data Elements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Federation ,缩写:CMCAB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区块链与数据要素企业、平台、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区块链与数据要素政策,以创新驱动为宗旨,以提升区块链与数据要素产业水平为重点,促进先进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上级单位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区块链与数据要素产业政策,开展区块链与数据要素技术相关的政策宣传;
(二)展开专题调研、培训工作促进国内区块链与数据要素行业的共同发展。
(三)加强企业间的联系,促进企业间交流和协作,促进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促进同业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四)构筑与国际沟通的桥梁,促进国外人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国内区块链与数据要素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五)促进行业服务的完善,组织学习考察区块链与数据要素企业,促进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改善,企业运行效率的提高和企业实力的增强。
(六)为企业在国内培训区块链与数据要素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较大贡献的单位;
(四)知名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区块链事业中取得杰出成就/贡献的专业人士可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至本团体理事会审查;
(二)个人常务理事由有国家级实验室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的成就,符合入会要求的提交本团体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向通过审批的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会员及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议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任、副主任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有志于推动我国区块链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任 、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任 、副主任、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任为本团体负责人,负责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理事会提名副主任、秘书长的人选;
(五) 对本团体的日常工作进行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部门、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管本团体财务运营;
(六)其他主任授权事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前接受上级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上级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上级单位批复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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